汪某诉广州外汇期货交易公司等外汇期货经纪案
文书字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黔经终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绪晓栋 单位:
本案是一起外汇期货经纪纠纷案。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合同的效力问题。
由于该案是新类型案件,我国的期货交易法尚未颁布,人民法院在审理期货纠纷案件时,应当以《民法通则》作为基本依据,同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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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筑法经初字第82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黔经终字第34号。
2.案由:外汇期货经纪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汪某,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中国广东省佛山市人,住美国圣地亚哥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段竞辉贵州省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世和贵阳市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东外汇期货交易公司(以下简称广外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傅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晓华广东省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滕鲁黔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奇凡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好利国际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好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雷廷贵贵州省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方天惠贵州省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称;审判员:宁德黔;代理审判员:李鸣。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骏德;审判员:姚毅;代理审判员:房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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