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诉衡山县东湖信用合作社存单案
案由:
外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衡山县东湖镇东湖村三组

湖南序光律师事务所

湖南序光律师事务所

衡山县伟业法律服务所

湖南华砂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衡山县东湖镇平田村下汪关组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1998)山经再初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健秀 单位:
原告熊某与被告东湖信用社双方所争持的4831号活期储蓄存款关系,从该存折和凭条底卡上看,并没有熊某的名字,熊某与东湖信用社之间在形式要件上不存在存款关系,故对熊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4831号存折上的存款实际上是第三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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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1997)山新经初字第54号。
再审判决书: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1998)山经再初字第01号。
2.案由:存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熊某,男,42岁,湖南省衡山县东湖镇东湖村三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汤序均湖南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友球湖南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衡山县东湖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一审):符某,主任。
法定代表人(二审):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丰云,衡山县伟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再审):李建平湖南华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50岁,湖南省衡山县东湖镇平田村下汪关组农民。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亚辉;审判员李德佳周志文。
再审法院: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业桂;审判员旷晨生邓礼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21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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