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陈某、原审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举证责任;表见代理;代理权;买卖合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21号
法官解说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要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人为地颠倒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同时在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不能仅凭主观臆测就推定事实的真伪,而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表见代理的认定不应过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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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蒸民重初字第1号
二审: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21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各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陈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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