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聂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逃逸;离开事故现场;逃避救助义务与责任追究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4)衡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启生

胡兴成

曾建良

法官解说
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必须既要符合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同时又要符合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及逃避追究责任,属于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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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4)衡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琳。
被告人聂某,女,1980年4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衡阳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启生,审判员胡兴成,审判员曾建良。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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