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某、袁某1与被上诉人袁某2、文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诉讼时效中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4)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26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袁某2、文某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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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4)山沙民一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2014)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26号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袁某2、文某
被告(上诉人):袁某、袁某1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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