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1997)云行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筑法行终字第13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3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跨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为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贵州省司法厅。
法定代表人:方某,厅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厅律师管理处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章根香,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心海,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晓霞;审判员宁建军、王光国。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德黔;代理审判员:颜云、俞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12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997年4月14日,贵州省司法厅认定:刘某在纵横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和打白条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在办案过程中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请客送礼,据此,作出(1997)黔司行决字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刘某停止执业9个月的处罚。停止执业期限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原告诉称:我在纵横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事务所与贵阳绍刚保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刚公司)签有法律顾问合同,并由我担任该公司法律顾问。1996年6月因绍刚公司要到河南追回货物,我作为法律顾问要去。启程前,曾告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须办委托手续,但其称情况紧急,有关手续待事情办完后再补办。绍刚公司为此写了一份承诺书给我,我才打白条收取办案差旅费。我将此事向纵横所领导作了汇报,所里指派我与王某律师前往河南办案,但案件办完后,绍刚公司一直没有来补办委托手续,故未能办正式收费手续。被告对我进行处罚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所作处罚决定无法律依据,且未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在处罚前举行听证,严重违反程序。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执业执照;(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3.被告辩称:原告以白条形式收取费用,后未按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的规定办理人账手续,属于私自收费的行为;原告赴河南办案之事,虽经纵横律师所负责人同意,但原告一直未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属于私自接受委托;另外,原告在办理法律事务期间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请客送礼,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12月,原告刘某在纵横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经该所指派担任绍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1996年6月,绍刚公司委托原告前往河南办案,因情况紧急未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原告向所领导汇报后,由该负责人指派原告与王某律师一起前往河南。启程前,原告先后两次采用白条形式在绍刚公司领取了13000元整。贵州省司法厅即对原告作了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2.贵州省司法厅于1997年4月14日作出的(1997)黔司行决字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受诉法院的开庭笔录。
(四)一审判案理由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在收了原告律师执业证数月后,才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显然是不当的。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未告知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对其作出停止执业9个月的处罚,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可以酌情考虑,但要求数额过高,不予完全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所作(1997)黔司行决字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
2.被告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律师执业证书。
3.被告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70元整。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刘某负担3205.40元,省司法厅负担304.60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贵州省司法厅诉称:我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理应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我厅赔偿经济损失更无法律依据,且对赔偿数额6370元没有质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错误。
(2)被上诉人刘某辩称: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证据是伪造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赔偿认定方面有欠妥之处,请求二审法院维护受害人合法请求;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有欠妥之处。
2.二审事实和证据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25日,纵横律师事务所和贵阳绍刚保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刚公司)签订了聘用法律顾问合同,约定聘用刘某为绍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1996年6月,绍刚公司委托刘某前往河南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因当时情况急,未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刘某向事务所领导汇报后,该所领导指派王某和刘一同去河南。此前,刘某曾在1996年5月15日和16日,两次打白条从绍刚公司领取人民币13000元整。事后,绍刚公司与刘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一直未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同年8月,上诉人接到对刘某的举报后立案查处。同年9月至11月期间,上诉人派员将刘某的律师执业证收扣。1997年4月14日,上诉人作出对刘某停止执业9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聘用法律顾问合同。
(2)刘某两次给绍刚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条。
(3)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4)贵州省司法厅举报登记本(1996年8月)、立案登记表(同年11月)、收回刘某特邀律师执业证记录(1996年11月27日)。
(5)贵州省司法厅(1997)黔司行决字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二审判案理由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被上诉人处罚时,未依法告知其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违法。故其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对此所作判决是正确的,贵州省司法厅为此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刘某为绍刚公司办理河南的有关法律事务前后,其所在事务所未与绍刚公司办理正式委托手续,以及其数次打白条从该公司收取款项一直未入所在事务所的账的事实确实客观存在。而原审判决对刘某的上述行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应该被处罚,以及刘某的经济损失是否存在等,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依法应予改判。贵州省司法厅就此问题所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4.二审定案结论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1997)云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销贵州省司法厅所作的(1997)黔司行决字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
(2)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1997)云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3)驳回刘某要求贵州省司法厅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计200元,由贵州省司法厅负担。
(七)解说
本案是贵州省首例执业律师不服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而将其推上被告席的行政案件,本案审理涉及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处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一种意见认为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一种意见认为基本事实存在。二审判决认定:“刘某为绍刚公司办理河南的有关法律事务前后,其所在事务所未与绍刚公司办理正式委托手续,以及数次打白条从该公司收取款项一直未人所在事务所的账的事实确实客观存在”,这是符合本案实际的。
2.处罚程序是否违法。本案审理中,一方认为处罚程序违法,一方认为程序合法,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应告知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诉人认为,其在对刘某立案调查过程中,多次对其询问,并就查到的问题与其核实,其本人也多次找有关领导陈述辩解,所采取的这些做法就是给予了其举行听证的权利。被上诉人刘某坚持认为,在处理过程中,上诉人一直拒不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关于被处罚人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和行政规章是有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司法部1997年2月13日发布施行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更详细,更便于操作了,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规定是很明确的,就是要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可见,上诉人认为在调查处罚过程中所采取的做法就是给当事人听证权,是不正确的。因此,法院认为上诉人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刘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是正确的。
3.刘某是否存在经济损失。在一、二审中,刘某均请求法院判令省司法厅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但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判决赔偿6370元,在判案理由中又没有阐述此金额是如何算出的。二审中,刘某亦未能证明10万元损失是如何形成的,事实依据何在,要求省司法厅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法院理应不予支持,故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施挥法)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600 - 60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