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码五笔字型专利技术公司诉湖南计算机厂技术合同案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高终字第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冷罗生 单位:
1.本案纠纷的性质
王码公司前身王永民中文电脑研究所与计算机厂于1988年6月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书”,同年7月双方作了书面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要求等几个方面来审查,这份技术合同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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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长中经初字第16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高终字第03号。
2.案由:技术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王码五笔字型专利技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克海湖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南计算机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光辉湖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利平湖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熙键;代理审判员:胡革欣文雅利。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建国;代理审判员:刘东河周承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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