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研究所诉眉山县苏里食品厂等技术成果侵权案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南岸律师事务所

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副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4)南民初字第12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治富 单位:
1.关于本案的管辖权。
本案是技术成果侵权案。当被告苏里食品厂收到起诉副本后,在答辩状中明确提出了该案不应由原告所在地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在眉山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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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4)南民初字第1216号。
2.案由:技术成果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重庆市农业机械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魏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施某,该所干部。
诉讼代理人:何代明重庆市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眉山县苏里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周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局长。
被告:陈某,男,39岁,汉族,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刘某,女,36岁,干部。
诉讼代理人:刘某1,女,38岁,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静;人民陪审员:唐石夫况道淑
6.审结时间:1995年6月2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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