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重庆西南旅行社案 人身损害赔偿、安全保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该社散客接待中心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渝一民终字第5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3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敏 单位:
1.本案是否属不可抗力。
刘某参加被告的组团旅游,与被告建立起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被告不仅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基本义务,还就其提供的旅游线路及参观景点可能出现的险情对游客负有警示、注意的义务。根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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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1)南民初字第1206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渝一民终字第54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陈某,女,194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诉讼代理人:徐海仁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重庆西南旅行社,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北路5号经协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社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该社散客接待中心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敏;人民陪审员:唐石夫况道淑。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勋;审判员:郝晋萍;代理审判员:蒋学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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