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扰乱社会秩序、孟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1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治富 单位:
本案中的特色是同一犯罪过程中两个犯罪行为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1.周某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社会秩序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是我国刑法保护的重要对象和内容。为此,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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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1996)刑字第154号。
2.案由:周某扰乱社会秩序、孟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岷英。
被告人:周某,女,35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重庆红旗开关厂停薪留职人员。1995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邹芳四川省重庆市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男,33岁,汉族,四川省长寿县人,农民。1995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职;代理审判员:余梅戴雷
6.审结时间:19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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