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湖南省化工研究院专利申请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高法经二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晴 单位:
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人民法院判断的标准和界限是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本案围绕已申请专利的技术,对以下三个关键事实予以认定:
1.原告的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其成果的归属为所在单位,这是判断职务发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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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中经初字第2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高法经二终字第32号。
2.案由:专利申请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4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焦某,系原告张某之妻。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省化工研究院(下称化工院)。
法定代表人:范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院科研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谭孝敖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晴;审判员吴川贤余光远。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湘成;审判员陈玉林王春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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