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合资经营湖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长沙市金城城市信用社等存款案
- 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湘高法经二终字第43号
- 案由:存款案
- 原告:中外合资经营湖南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告:长沙市金城城市信用社,许保生,湖南华丰国际经贸实业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07-23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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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