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大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主观态度;综合考虑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

大田县公安局

大田县公安局

大田县公安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行终字第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祖超

连雄杰

黄吉明

代理律师:

陈有球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关于被告作出处罚决定之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查清案件的事实,是进行正确处理的前提和基础《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都严格规定,查处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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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号字号
一审判决书: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2011)大行初字第1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行终字第35号判决书。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林某2。
委托代理人:陈有球,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公安局(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陈某,大田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陈某2,大田县公安局干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池忠;审判员:苏启谊;人民陪审员:姚继华。
二审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祖超;审判员:连雄杰;代理审判员:黄吉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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