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第二审程序、强制措施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实业公司工程综合办公室

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0)津高法刑上字第71号判决书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春明 单位:
这是一件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例。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的审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公开审理了此案,传证人出庭作证,收集了大量证据,彻底廓清了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错判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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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津中法刑字第15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0)津高法刑上字第71号判决书。
2.案由:张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张某,男,42岁,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系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实业公司工程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实业公司万新建筑五金综合商店经理。198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1993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一、二审辩护人:韩玉钧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果忠杰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文宝;审判员:刘建军哈子奇。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春明;审判员:周醉天陈天祥鹿津生姜兆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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