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侵占案 死刑复核程序、溯及力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压力容器制造厂

天津市第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高刑核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杜仁初 单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作出了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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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中刑初字第316号。
复核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高刑核字第2号。
2.案由:郑某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刘淑琴。
被告人:郑某,女,27岁,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原系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压力容器制造厂出纳员。1994年8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士堃天津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渤海;代理审判员:刘建军董维。
复核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兆经;代理审判员:李颖张克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7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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