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等被控投机倒把宣告无罪案 申诉、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投降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津南区津鹏贸易货栈

天津市河北区法律顾问处

天津市光华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

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

天津市津南区长城贸易货栈

天津市津南区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高刑再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吕慧萍 单位:
本案原一、二审判案结论与再审判案结论截然不同。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两点:一是对于证据的运用。查清事实,需要全面地、有机地、联系地依靠证据,而不能片面地、孤立地看待每一证据,同时,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时,应以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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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87)津中法刑一判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87)津高法刑一上判字第33号。
再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4)高刑再终字第5号。
2.案由:葛某等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王新生。
被告人(上诉人):葛某,男,41岁,汉族,山东省鱼台县人,原系天津市津南区津鹏贸易货栈(以下简称“津鹏货栈”)经理。1986年4月8日因本案被捕。
二审辩护人:侯新峰,天津市河北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颜某,男,47岁,汉族,河北省青县人,原系天津市光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业务员。197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6年4月4日因本案被捕。
一审辩护人:安伯俞,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
二审辩护人:果中杰,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
张盈,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吕某,男,42岁,汉族,河北省故城县人,原系天津市津南区长城贸易货栈(以下简称“长城货栈”)业务员。1986年4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吴绍波,天津市津南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文宝;代理审判员:李金华刘英。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祥;审判员:郭江波姜兆经。
再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柱;审判员:吕慧萍;代理审判员:吕胜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7年5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87年9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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