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华通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案 保理商在保理期间届满未足额受偿时行使追索权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景宏 单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保理合同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合同。简而言之,保理就是一种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方式。根据保理商对卖方有无追索权可以将保理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就是尽管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但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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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5号。
负责人:杨某,该行行长。
被告:天津华通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1203B座。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北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环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1,该公司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景宏;代理审判员:周恺施皓毅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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