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永安市第五中学化学实验爆炸伤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永安市第五中学初三

永安市西洋镇企管委

永安市司法局西洋法律服务所

三明华燕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1996)永西民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平 单位: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学生在学校进行化学实验期间,因试管爆炸致残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
对于本案的处理,主要应正确认定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应不应该负责赔偿及其监护职责由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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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1996)永西民初字第4号。
2.案由:化学实验爆炸伤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永安市第五中学初三学生,住永安市。
法定代理人:黄某1,永安市西洋镇企管委驾驶员,系原告之父。
诉讼代理人:廖逸,永安市司法局西洋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第五中学。
法定代表人:周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黄种钊三明华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卢杰;审判员:杨兴忠;代理审判员:池毓煦
6.审结时间:199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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