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定罪标准、量刑情节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兵八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大庆

曲小勇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1、杨某的行为究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2、如何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情节。
关于争议焦点一,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杨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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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0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兵八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江。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石河子乡五宫村村委会主任。2011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城区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张大庆,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曲小勇,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江勇;审判员:吴建新;人民陪审员:鄂晓丽。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凡会;审判员:张君;代理审判员:杨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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