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人抢劫案 抢劫罪;入户抢劫;财产犯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兵八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徐新建

李连军

张长生

刘晓阳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认定赵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0)石初字第32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兵八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平银。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中专文化,厨师。2009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男,汉族,1975年5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四川来疆打工人员。2010年6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徐新建,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承真,别名何洁,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四川来疆打工人员。2O09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O年2月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连军,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长生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92年6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南来疆打工人员。2009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O年2月4日被速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1993年4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南来疆打工人员。2009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4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系被告人蔡某某之母。
一、二审辩护人刘晓阳,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环;审判员:吴建新;代理审判员:卓莹。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凡会;审判员:张君;代理审判员:邹戈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