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廷明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02)兵八刑终字第58号
- 案由: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向廷明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7-3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02)石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向廷明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