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505人诉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行政补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平顶山市新华区西杨村居委会

平顶山市新华区西杨村居委会

平顶山市新华区西杨村居委会

平顶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处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处

平顶山市水利局

平顶山市水利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玉良 单位:
一些单位法律意识和群众观念不强,仅从本单位利益出发,盲目在平顶山市中心纵贯南北的西杨村河上建楼,不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对这种违法行为,作为主管部门的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和水利局却听之任之,不主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法定职责。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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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8号。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陈某等505人。
诉讼代表人:杨某,女,平顶山市新华区西杨村居委会居民。
陈某,女,平顶山市新华区西杨村居委会居民。
滕某,女,平顶山市新华区西杨村居委会居民。
委托代理人:宁志建平顶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严某,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干部;王春生,平顶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平顶山市水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平顶山市水利局干部;王某,平顶山市水利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东旭;审判员:韩玉良刘国立
6.审结时间:199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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