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由:
行政补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1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热孜万 单位:
本案关键点是:被告天山区政府于2013年7月23日向原告马某作出的(2013)乌市天政征[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同送达了本该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送达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是否违反法定行政征收补偿决定程序?
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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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征收补偿。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山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艾某,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康明远朱楠楠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热孜万;人民陪审员:谢亚冰孜亚克孜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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