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侵占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西域绒毛厂分疏车间

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1997)新刑初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影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控、辩、审三方的焦点在于本案的定性,是盗窃罪、贪污罪还是侵占罪的问题。
1.贪污罪与盗窃罪的界限。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法上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而盗窃罪则不同,它由一般主体构成,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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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1997)新刑初字第70号。
2.案由:李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凤英,代理检察员白焱。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1,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县人,系新疆西域绒毛厂分疏车间车间主任。1996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任来珠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影;代理审判员:张勇再米拉
6.审结时间:199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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