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03)岑刑初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覃文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朱某在行驶中的后三轮客车盗窃被害人林某1的钱,被被害人发现,为躲避抓捕跳车,由于被害人抓住犯罪人衣服不放而被拖带下车造成被害人头部撞击地面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人朱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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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03)岑刑初字第106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岑溪市,农民,住岑溪市。系本案被害人林某1之子。
委托代理人:吴伟文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2,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岑溪市,农民,住岑溪市。系被害人林某1之女(缺席)。
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某3,男,51岁,汉族,农民,住岑溪市。系林某、林某2之叔父。
被告人:朱某,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岑溪市,农民,住岑溪市。因本案2003年3月6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波;审判员:张勇唐设
6.审结时间: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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