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不服岑溪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使用权争议;颁发土地证;程序违法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岑溪市法律援助中心

岑溪市法制办公室

岑溪市国土资源局

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行初字第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梁冲

吴国权

黄文发

代理律师:

曾超贤

邓飞

法官解说
在土地存在争议时,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的决定。本案中在被告尚未为刘某7颁发土地使用证前,原告与第三人紫坭六组因涉案地的使用权就已经发生争议,并于2007年2月5日经司法所等有关部门进行过调解,在双方未达...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行初字第9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刘某1、刘某2(又名刘某7)、刘某3、莫某、刘某4、刘某5、刘某6。
上述8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超贤,广西岑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岑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岑溪市城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覃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岑溪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莫某1,岑溪市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
第三人刘某7。
第三人岑溪市岑城镇上奇社区紫坭六组。
诉讼代表人刘8,组长。
委托代理人邓飞,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冲;审判员:吴国权;人民陪审员:黄文发。
审结时间:2014年7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