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玉合伙案 欠条;合伙清算;退伙;合伙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民初字第2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傅小林

法官解说
1、举证责任的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是民间借贷还是尚未结算清楚的合伙人内部之债?欠条载明的款项是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还是全部投资结算凭证。
原告起诉要求归还欠款,则应对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举证。本案中原告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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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民初字第266号判决书。
2、案由:合伙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岑溪市人,住所广西岑溪市三堡镇。
委托代理人潘梦杰,广西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玉,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岑溪市人,住所广西岑溪市三堡镇。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傅小林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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