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担保合同案 银行开具保函的效力
案由: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4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波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独立保函业务中,委托人曙光公司未向其担保行埃及国民银行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递减单据,其是否有权请求反担保行进出口银行履行减额义务?在保函的法律关系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在没有符合保函要求单据的情况下,我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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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其他担保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振武、罗会远,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林四村梅林阁南三楼302D。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余日红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于航北京市京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深圳市点通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阁三层302A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于航北京市京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尹艳北京市京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宝升;审判员:彭宁燕;代理审判员:胡君。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波;代理审判员:闫辉谭黎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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