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乌鲁木齐新市区大同贸易商行中医门诊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假肢厂

系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大同贸易商行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终字第1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4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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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409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终字第15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38岁。
诉讼代理人(一审):邱某(原告丈夫),系新疆假肢厂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慎雷系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大同贸易商行大同中医门诊部(简称中医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大同贸易商行(简称贸易商行)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志新;代理审判员:赵江夏雷。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述冰;审判员:张玉豪;代理审判员:丁士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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