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侵占财产案 法律类推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生活服务公司蓝天酒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1994)新刑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勤 单位:
1.关于侵占财产罪的罪名,该案与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7日核准的鲁某、朱某侵占他人遗忘财物类推案性质完全相同,但类推罪名却不相同,从前后罪名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此种侵占财产类型犯罪的罪名正趋向于统一,换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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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1994)新刑初字第8号。
复核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刑类推字第5号。
2.案由:王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岩霞。
被告人:王某,男,24岁,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原系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生活服务公司蓝天酒家临时工。1993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1994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恕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刚;代理审判员:刘景周帕尔哈提。
审查法院: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淑兰;审判员:肖虎、罗利君。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古建新;审判员:陈国良、乌日那。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间:1994年6月30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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