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王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陕西省榆林市安崖乡王南沟村

陕西省榆林市安崖乡南沟村

陕西省榆林地区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榆民终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耀斌 单位:
这是一起一审判离,二审改判不准离的案件。该案主要涉及一个如何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反之,如感情尚未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当判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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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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