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来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绥德县男庄乡侯家沟村

文书字号:
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审字第3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柴小平 单位:
本案事实的认定围绕双方当事人谁在违约而展开。其中的关键是合同变更是否成立,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在定作人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后,承揽人即按定作人的要求暂时停止了加工石料。因此可以推定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承揽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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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1991)民审字第23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审字第334号。
2.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胡某,男,35岁,绥德县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来某,男,49岁,住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被上诉人):胡某1,男,42岁,住址、职业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郝志峰。
二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世斌;审判员:窦建平;代理审判员:孙志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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