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某、姬某1诉车家沟村委会财物侵权纠纷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陕西省临潼县华清中学

陕西省临潼县韩峪乡责园村

陕西省临潼县韩峪乡枣园村

陕西省临潼县韩峪乡枣园村

榆林地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22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白继敏 单位:
在我国有些偏僻落后地区,寡妇带财改嫁一般会遭到丈夫户族成员的反对,而本案却是一件由村民委员会出面反对寡妇带财改嫁,并已构成财物侵权的案件。由于这种案件在我国尚属少见,因而便具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薛某已故丈夫所在单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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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1990]民字第76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字第221号。
2.案由:财物侵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姬某,女,18岁,陕西省临潼县华清中学学生。
原告(上诉人):姬某1,女,16岁,陕西省临潼县农民,系姬某之妹。
法定代理人:薛某,女,42岁,陕西省临潼县农民,系二原告人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审)吴某,男,51岁,陕西省临潼县农民,系二原告之继父。
诉讼代理人:(二审)胡守奋榆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子州县周家硷镇车家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姬某2,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芳生;审判员:李光亮杜修章。
二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长胜;审判员:刘生华;代理审判员:曹兴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日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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