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行上字第20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横山县白界乡黑河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阎某,副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阎某1,该村村民;王保元,横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阎某1,该村村民;师俊粟,榆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横山县白界乡黑峁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某,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贺某,该村村民。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胡某,榆林地委党校教师,兼职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曹某1,该村村民。
被告(被上诉人):横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县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勇材,横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县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一审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县无定河治理指挥部负责人。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县水利施工队队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米德志;审判员:刘子元、高崇占。
二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秉胜;代理审判员:杨政林、解农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30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黑河则村与原告黑峁墩村因争用黑河水发生水事纠纷,横山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先后作出三个处理决定:
1993年9月1日,以横政行决字(1993)第11号作出《关于白界乡黑峁墩村与黑河则村用水纠纷的处理决定》:1)维持1992年8月5日“黑河则村引水工程协议书”,即只许拉沙筑堤,不准开渠引水;2)被申请人黑河则村的引水拉沙筑堤工程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工,在其抽水扬程处向西延伸100米起拉沙,不得擅自改变;3)被申请人黑河则村必须立即疏通申请人黑峁墩村的用水渠道;4)两村今后用水必须服从地、县水利部门无定河治理的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用水的原则,由县水资源办尽快拿出用水方案,报政府审批后实施。
上述决定作出后,黑峁墩村认为未解决问题,提出异议,横山县人民政府又于1993年9月4日作出补充决定:黑河则村拉沙筑提工程要限期完成,以后再不允许从现已基本成渠的沟道过水,如有违反,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完全责任。
黑河则村民委员会对横山县人民政府的第11号决定不服,于同年9月13日提起诉讼,横山县人民法院于9月15日决定立案。横山县水利水保局于11月5日根据县政府11号决定,作出横政水发(1993)第58号《关于黑河则与黑峁墩两村用黑河水引水灌溉方案的批复》。批复下发后,黑河则村与黑峁墩村均不服,县政府经研究认为此批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又于11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横政行决字(1993)第13号《关于实施白界乡黑河引水灌溉工程规划方案的决定》: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必须执行县水利水保局1993年11月5日横政水发(1993)第58号《关于黑河则与黑峁墩两村用黑河水引水灌溉方案的批复》;2)该工程由白界乡政府组织实施,所需工料费用9.9万元,全部由两村按土地受益面积比例分担,工程将于1994年春灌前竣工,竣工后由县水利水保局检查验收,工程竣工前,两村必须执行11号处理决定;3)水利水保局要尽快组建白界乡水管站,乡水管站成立后,监督黑峁墩村390多亩和黑河则村1300亩土地的分配用水以及渠道的管护等。横山县人民政府发出第13号决定后,黑河则村与黑峁墩村均不服提起诉讼。横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将横山县人民政府所作的11号决定及13号决定合并审理。
(2)原告黑河则村诉称:横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三个处理决定,既不符合客观事实,又不符合政策、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其主要理由包括:1)开渠引水,既节约劳动力又便于交通,还能排除杨沟水害,使农田和公路不受损坏;2)开渠引水工程已投入大量人力、财力,限制引水灌溉西湾滩已治出的土地,不符合政策、法律的规定;3)据推测,黑河水年平均流量为0.4m3/s,开渠引水灌溉西湾滩的土地,并不影响黑峁墩下游的灌溉,而是合理地利用水资源;4)开渠引水,实行轮灌制,才能充分利用水资源。
原告黑峁墩村诉称:横山县人民政府所作的三个决定,第11号和补充决定正确,应予维持,第13号决定错误,人民法院应予撤销。其理由主要是:1)规划方案所依据的水文资料不准,每到夏季现有的土地都没有水灌溉,还要倒抽无定河的水,哪来的水再分给西湾滩使用呢?2)规划方案耗资近10万元,修建一个根本无用的工程,因无这项工程,黑峁墩的土地照灌不误;即使此项工程建成,也免不了两村争水,将给子孙后代种下水事纠纷的祸根;3)规划方案只在西湾滩安排了黑河则村1300多亩的土地用水,对黑峁墩村在西湾滩约近400亩土地的用水根本没有考虑;4)规划方案对渠道占地和树木损毁问题未作处理;5)渠道所需工料近10万元,全由农民承担,无法承受;6)大湾滩现有1000多亩土地都无水用,再向西湾滩分去三分之一的水,叫黑峁墩原有的水地灌哪里的水呢?
(3)被告辩称:县政府对二原告发生的水事纠纷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合法,科学、可行。请求法院予以难持。主要理由如下:1)13号决定中所确定的用水方案有科学依据,因县水利部门曾于1985年以黑河水为0.5m3/s水流量规划灌溉大湾滩3000多亩耕地,1992年以0.4m3/s水流量规划开东西两条渠,灌溉大湾滩3000亩耕地与西湾滩的部分耕地,1993年仍测定为0.4m3/s水流量,再加上采取充分利用水和调整农作物种植种类等措施,13号决定中的方案是正确可行的;2)13号决定中的用水方案具有法律依据,即黑河则村在开工前因有争议曾达成四方协议,13号决定中的用水方案与四方协议是一致的,如果允许黑河则村又新开沟用水,就是纵容了黑河则村的违法行为,使双方矛盾更加尖锐;3)13号决定中的用水方案是解决用水问题的最佳选择,即通过对曹家坝上游、下游分水和从无定河引水,以及打多管井等方案相比,决定中的方案是最佳方案。同时表示所需9.9万元材料费可由县政府负责解决。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横山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黑河则村与黑峁墩村相互毗邻,均居住在黑河两岸,黑河则村在河上游西岸,黑峁墩村在河下游东岸。两村祖辈皆靠黑河水灌溉土地为生。1991年冬,黑河则村响应上级政府用河造田的精神,用抽灌的方法,将黑河水引入杨沟岔西沙,进行拉沙筑堤,治理其位于无定河畔西湾滩约1300余亩土地。由于杨沟岔西沙的地权尚有争议,为了使拉沙筑堤工程进展顺利,县治河指挥部和白界乡政府于1992年8月5日召集二原告就引水工程中的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黑河则村无定河治理需进行引水拉沙围河筑堤,黑峁墩村予以支持,但只许拉沙筑堤,不能随意开沟引水灌溉,若以后确需开沟引水灌溉必须向政府申报,经县水利部门实地考察,在不影响黑峁墩下游灌溉的前提下方可批准开沟引水;(2)在治河过程中要尽量保护现有成材树木,确需损失者,按损失大小予以适当的补偿。1993年初,黑河则村违背协议,进行倒拉沙开沟,黑峁墩村得知后进行阻止,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1993年8月13日,黑峁墩村村民一百多人,用炸药炸毁黑河则村所开的沟,并引起双方斗殴。事发后,县政府派出工作组对此纠纷进行了全面调查调解,并于1993年8月23日向双方当事者宣布了维持1992年8月5日“黑河则村引水工程协议书”等8条处理意见,黑峁墩村对此意见持怀疑态度,于1993年8月25日,集体上访县政府。1993年8月27日,黑河则村擅自将黑峁墩正在灌溉的水渠切断,致其300多亩稻田停灌。当日,县政府派人责令黑河则村的引水拉沙工程停工,等候处理。1993年9月1日,县政府对此纠纷作出了第11号处理决定,黑峁墩村仍有后顾之忧,并集体上访榆林行署。为了缓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县政府又于1993年9月4日作出补充决定。黑河则村不服上述两个决定,于1993年9月13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黑河则村拒不执行政府的处理决定,继续开沟引水。我院于1993年9月21日口头裁定停水。但停水月余后又继续引水,我院再次前去制止,未能奏效。1993年10月15日,县水保局根据县政府的指示,对黑河引水工程进行了全面规划,并提出三个引水方案。1993年11月5日,县政府决定采用在曹家坝处筑堤拉水经黑峁墩尖尖咀沙峁向西湾引水的方案。1993年11月15日,县政府根据已确定的用水方案,作出了第13号处理决定,两村均不服此决定,向我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黑河则村与黑峁墩村村民代表的陈述。
(2)黑河则村、黑峁墩村、县治河指挥部、白界乡四方于1992年8月5日签订的“黑河则村引水工程协议书”。
(3)白界乡政府关于黑河则村擅自切断黑峁墩灌溉水渠的证明。
(4)横山县人民政府1993年9月7日作出的横政行定(1993)第11号《关于白界乡黑峁墩村与黑河则村用水纠纷的处理决定》。
(5)横山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9月4日所作的《关于白界乡黑峁墩村与黑河则村用水纠纷的补充决定》。
(6)横山县人民政府水利水保局于1993年11月5日作出的横政水发(1993)第58号《关于黑河则与黑峁墩两村用黑河水引水灌溉方案的批复》。
(7)横山县人民政府1993年11月15日作出的横政行决(1993)第13号《关于实施白界乡黑河引水灌溉工程规划方案的决定》。
(8)黑河水量勘验笔录。
(9)黑河则村提高小湾沟渠道长度与高度的的勘验笔录。
(10)黑河则村切断黑峁墩村水渠的现场勘验记录。
(11)黑峁墩村爆炸黑河则村所开沟渠和双方械斗的现场勘验笔录。
3.一审判案理由
横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黑河则村未履行任何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开沟引水,既违背了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和第十三条关于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的原则,其行为不但违法,而且损害了黑峁墩村的合法权益,应负全部过错责任。横山县人民政府所作的11号处理决定、补充决定和13号处理决定中的前一、二条是正确的、合理合法的,依法应予支持。但在13号处理决定中,第三条所确定的灌溉亩数与用水规划设计的灌溉亩数相互矛盾,应予撤销。
4.一审定案结论
横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横山县人民政府1993年9月1日(1993)横政行决字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
(2)维持横山县人民政府1993年9月4日的补充决定。
(3)维持横山县人民政府1993年11月15日(1993)横政行决字第13号行政处理决定中的第一、二条,撤销该决定中的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原告均担。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河则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上诉理由:四方当事人于1992年8月5日所签订的协议是由原村支书签订的,不是法人代表村主任签订的,故协议无效;如果说协议有效,原协议也只是说经批准不影响下游方可开渠,并不是说根本不能开渠放水,而现在就是水够用,又不影响下游,为什么不让开渠放水?黑河则村花费巨额投资将渠凿开,为什么不让过水?而又要投入9.9万元重新开渠,群众根本无力出此笔费用,且打坝要淹没其土地,故县政府的方案根本无法实施,决不执行;两村同住黑河两岸,黑峁墩村能利用黑河水,为什么黑河则不能利用黑河水?
黑峁墩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上诉理由:黑河则村违反协议,企图从凿开的沟过水,实质上是想困下游之水,置黑峁墩村于死地;现有水尚不够用,何谈再分水?如果给黑河则村分水,就是让黑河水灌溉既不是黑河两岸、上下游的土地,又不是历来用黑河水灌溉的土地,而是灌溉无定河岸新造出的土地,让旧有的水地变成旱地;横山水利水保局提供的水流量为0.4m3/s,与事实不符。该流量是在古历八月份测定的,此时正是水流量最大的季节,而农用水是在4、5、6月份,而且上游尚有10个坝灌溉两岸的土地,此时根本没有0.4m3/s水流量,应对黑河水流量重新进行鉴定;县政府13号决定中预计所需9万多巨额费用群众根本无力拿出,况且13号决定方案一旦实施,将侵占我方的土地和破坏生长的树木,我们决不执行。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黑河则村与黑峁墩村居住在黑河两岸,黑河则村在西岸、上游,黑峁墩村在东岸、下游,两村祖辈皆靠黑河水灌溉两岸旧有的土地500亩左右。1991年前黑峁墩村在无定河岸西湾滩造地385亩,用黑河下游余水灌溉。1992年,黑河则村亦决定在距本村一公里沙梁背面的无定河岸西湾滩,用黑河水引水拉沙造水地。黑峁墩村民委员会得知后,以被拉沙梁地权尚有争议和不准凿渠引水为由,出面阻拦。为此,双方于1992年8月5日,在县治河指挥部和白界乡政府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达成了协议:(1)黑河则村无定河治理需进行拉沙围河筑堤,黑峁墩村予以支持,但只许拉沙筑堤,而不能随意开沟引水灌溉,若以后确需开沟引水灌溉,必须向乡政府申报,经水利部门实地考察,在不影响黑峁墩下游灌溉的前提下方可开沟引水;(2)在治河过程中,要尽量保护现有成材树木,确需损失者,按损失大小予以适当补偿。1993年初,黑河则村违背了协议,强行开沟凿渠,引水西渡。黑峁墩村发现后即向乡、县政府反映,并进行阻拦。由于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黑峁墩村一百多村民于1993年8月13日用炸药炸毁黑河则村所开的沟,为此双方发生械斗。县政府派出工作组在调查调解过程中,黑河则村于8月27日擅自将黑峁墩村正在灌溉的水渠切断,致300多亩稻田停灌。横山县人民政府经多次调解未果后,于1993年9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就两村的用水纠纷作出横政行决(1993)11号处理决定:(1)维持1992年8月5日“黑河则引水工程协议书”,即只许拉沙筑堤,不准开渠引水;(2)被申请人的引水拉沙筑堤工程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工,在其抽水扬程处向西延伸100米起拉沙,不得擅自改变;(3)被申请人立即疏通申请人的用水渠道;(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今后用水必须服从地、县水利部门无定河治理的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用水的原则,由县水资源办尽快拿出用水方案,报政府审批后实施。此决定作出后,黑河则村拒不执行,黑峁墩村集体上访行署。横山县人民政府又于9月4日作出补充决定:黑河则村拉沙筑堤工程要限期完成,此后再不允许从现已基本成渠的沟道过水,如有违反,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完全责任。黑河则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决定不服,于9月13日提起诉讼,县法院于9月1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期间黑河则村继续开沟引水,一审法院曾两次裁定其停止施工均遭拒绝。为此,横山县水利水保局于11月5日作出横政水发(1993)第58号《关于黑河则与黑峁墩两村用黑河水引水灌溉方案的批复》。此批复给白界乡下发后,黑河则村与黑峁墩村均不予接受,县政府经研究认为此批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又于11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横政行决(1993)第13号《关于实施白界乡黑河引水灌溉工程规划方案的决定》:(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必须执行县水利水保局1993年11月5日横政水发(1993)第58号《关于黑河则与黑峁墩两村用黑河水引水灌溉方案的批复》;(2)该工程由白界乡政府组织实施,所需工料9.9万元全部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土地受益面积比例分担,工程务于1994年春灌溉前竣工,竣工后由县水利水保局检查验收,工程未竣工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必须执行1993年9月1日横政行决字(1993)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3)县水利水保局要尽快组建白界乡水管站,乡水管站成立后,监督申请人390多亩和被申请人1300亩土地的分配用水以及渠道的管护等。决定作出后,黑河则村与黑峁墩村均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即与不服11号决定的诉讼并案审理。
上述事实所采纳的证据经核查与原审法院认定的相同。
(五)二审判案理由
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上诉人黑河则村委会不守信义,未经各方达成协议和上级政府的批准,在纠纷尚未解决之前违背诺言,单方改变水的现状,强行凿渠引水,灌溉自己在黑河流域之外所造之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第十三条关于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的原则,损害了黑峁墩村的合法权益,酿成水事纠纷,应负全部过错责任。故横山县人民政府所作的第11号处理决定和补充决定,事实清楚,举证得力,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其处理决定的判决也是正确、合法的,应当维持。而黑河则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黑峁墩村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2.横山县政府所作的第13号处理决定不妥,应当撤销,其理由是:(1)该决定是在一审审理期间作出的,其程序违法;(2)该决定所依据的水流量测定数据不是农作物最需水季节的抽样调查,缺乏科学根据,且所提分水方案不符合二上诉人的利益,亦与水法有关规定相悖,依法不能支持。故一审法院在审理第11号决定案未判之前,又将第11号和第13号两个决定并案审理属程序违法,所作维持该决定的判决也是错误的,应予撤销,二原告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横山县人民法院1993年11月29日(1993)横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的第(1)、(2)项,撤销第(3)项。
2.撤销横山县人民政府1993年11月15日(1993)横政行决字第13号行政处理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横山县人民政府和黑河则村民委员会各承担80元。
(七)解说
该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位居黑河上游的黑河则村有无擅自引用黑河水灌溉无定河畔田地的权利;二是二审法院撤销第13号决定是否正确。
1.关于黑河则村有无擅自引用黑河水灌溉无定河畔田地的权利问题。一、二审法院和行政和机关的认识和处理是一致的、正确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第三十一条规定:“调蓄经流和分配水量,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黑河则村在西湾滩所造土地既不是黑河的上下游,也不是左右岸,而是无定河的北岸,故在黑河水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黑河水进行分配是不符合水法规定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给黑河则村分水势必就会影响到黑峁墩村的用水,也就侵犯了黑峁墩村的合法权益。(3)根据《水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统一规划。而黑河则村在治理西湾滩土地时,并未规划利用黑河水,相反,在1992年8月5日达成的四方协议是不准开沟引水的,而现在黑河则村要利用黑河水,既违背了协议,又违反了规划。由此可见,黑河则村擅自开沟引水不但是违法的,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政府和一、二审法院的处理和判决是正确的。
2.关于二审法院撤销第13号决定的问题。撤销第13号决定是正确的:(1)从程序上讲,第13号决定是第11号决定中第四条的具体实施,本应是待第11号决定法院判决生效后方可实施,而横山县人民政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即作出了第13号决定,一审合并审理欠妥。(2)第13号决定中所依据的黑河水流量为0.4m3/s,不是准确的。因该水流量测定是在阳历9月1日,此时榆林地区是农用水全部停止,又是多雨季节,是水流量最大的季节,而双方所争用水是在阳历4月至7月份,此间正是水流量为最小的季节。水利部门虽在1985年和1992年作规划时核定黑河水流量为0.5m3/s,也只是规划中的数字,并不是科学的结论,而且两村的土地绝大部分是只宜种水稻田,用水量又大。(3)县政府第13号决定中的用水方案根本无法执行。一是黑河则村与黑峁墩村均坚决反对;二是即使所需村料费由政府解决;两村均不同意,如何去强制执行呢?三是决定中黑河则村所开水渠要经过黑峁墩村的土地,毁掉黑峁墩村的树木,而黑峁墩村坚决不让,又如何去强制执行?四是采用分水的办法,在目前情况下,水源又不足,将会永远经常发生争斗。根据上述理由,二审法院撤销第13号决定的终审判决也是完全正确的、合法的。
另外,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执行采取了及时、果断、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案件经二审终审发生法律效力后,两级法院及时提出执行方案,主动汇报横山县委、县政府和榆林地委、行署,取得了领导的共识和支持,组成了一支由地委副书记、行署副专员任组长的,由地区公、检、法、司、信访、水利、农工部等部门和地、县、乡三级干部参加的200多人组成的执行队伍,采取做群众疏导工作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方法,不但将黑河则村擅自开凿的分水渠道予以填压执行,保证了黑峁墩村1300多亩水田的灌溉用水。而且由横山县政府出资,利用三个昼夜的时间,给黑河则村在无定河上修建了一个电抽灌站,解决了该村断水后稻田的灌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村争水的矛盾。
(高耀斌 高慧云)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530 - 153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