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则村民委员会、黑峁墩村民委员会不服横山县政府水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横山县律师事务所

榆林市律师事务所

榆林地委党校

横山县律师事务所

县无定河治理指挥部

县水利施工队

文书字号:
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行上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耀斌 单位:
该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位居黑河上游的黑河则村有无擅自引用黑河水灌溉无定河畔田地的权利;二是二审法院撤销第13号决定是否正确。
1.关于黑河则村有无擅自引用黑河水灌溉无定河畔田地的权利问题。一、二审法院和行政和机关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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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1993)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行上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水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横山县白界乡黑河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阎某,副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阎某1,该村村民;王保元,横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阎某1,该村村民;师俊粟,榆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横山县白界乡黑峁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某,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贺某,该村村民。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胡某,榆林地委党校教师,兼职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曹某1,该村村民。
被告(被上诉人):横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县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勇材横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县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一审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县无定河治理指挥部负责人。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县水利施工队队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米德志;审判员:刘子元高崇占。
二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秉胜;代理审判员:杨政林解农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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