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诉张某1饲养动物损害赔偿案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法民审字(1991)第1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子城 单位:
本案终审即二审判决的结论是正确的。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对证据范围和免责事由的分析,略嫌单薄。
1.应当充分考虑被告将陈某2尸体转移所带来的后果。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一审二审法院都十分强调陈某2死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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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横法殿庭民字(1990)第3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法民审字(1991)第178号。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34岁,汉族,横山县人,农民。
原告(上诉人):张某2,女,30岁,汉族,横山县人,农民。系陈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一审)高新元横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1,男,54岁,汉族,横山县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某3,横山县人,农民,系被告人之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永峰。
二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子诚;审判员:窦建平;代理审判员:孙志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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