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诉李某、第三人游某土地使用权案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漳民终字第2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淑香 单位:
本案系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基本正确。
1.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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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1996)浦民初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漳民终字第292号。
2.案由:土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漳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某,漳浦县汽车运输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广泽漳州金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林松勇漳州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194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利仁,漳州金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贤兴漳州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游某,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漳浦县。
诉讼代理人(二审):陈利仁,漳州金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振通;代理审判员:吴源水林旺成。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喜宝;代理审判员:花絮蔡月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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