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案 旅行社责任保险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志涛 单位: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全是旅游活动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有关旅游合同的纠纷日益增多,其核心争议是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惯例,以合理的注意和谨慎提供旅游合同项下的旅游服务,保障旅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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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65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96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湖北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旅行社”),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关山二路9号1栋。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彬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枫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以下简称“财保东湖营业部”),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546号武汉科技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慧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南海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假日旅行社”),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36号嘉陵国际大厦23层A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海南南海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周琼。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程敬华;审判员:赵文莉黄大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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