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96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湖北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2-09-1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 050元,由湖北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