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放纵走私、受贿案
案由:
放纵走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吴凇海关人事教育科

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刑终字第1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沃春芳 单位:
殷某系海关工作人员,其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完全具备了放纵走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放纵走私罪。殷某除了放纵走私罪(情节特别严重)以外,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7万元。故对殷应以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
关于放纵走私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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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1)黄浦刑初字第3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刑终字第191号。
2.案由:放纵走私、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叔华,代理检察员施颖廷。
被告人:殷某,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原系上海吴凇海关人事教育科科员。200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豪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平建;审判员:李频;代理审判员:吴明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沃春芳;代理审判员:吴欣逢淑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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