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不予批准提前退休决定上诉案 养老保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劳动法律部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浩方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养老保险行政案件政策性较强,且往往影响面相当广,故向来是社会保障类案件司法审查的难点。本案虽然以行政机关答复形式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是,除答复形式之外,本案更主要的问题是被上诉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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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行初字第29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48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提前退休审批。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51年生。
委托代理人:徐某,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劳动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某1,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钱某,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明辉;代理审判员:白静雯;人民陪审员:袁中甫。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浩方;代理审判员:张璇;代理审判员:丁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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