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案件编号:(2012)沧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2012)沧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2013)沧民终字第86号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杜玉萍。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
(五)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沧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张逾 审判员:王春利 人民陪审员:张璇。
二审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战洪 审判员:路丙峰 代理审判员:李莉。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3日
二、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
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王某1发生口角后到王某1家敲门欲和王某1家人理论,但王某1家无人开门,李某正欲离开时与闻讯赶来的王某1的爷爷王某2发生争执并撕扯,李某用脚踹王某2胸部,不久王某2死亡。经尸体检验:王某2尸体左侧鼻腔出血、右手食指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均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王某2生前患有脂肪心、冠心病,其系因脂肪心破裂而死亡,外伤、剧烈动动、情绪激动等因素可致脂肪心破裂。
被告人李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李某辩称其客观上没有事实伤害的行为。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2011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王某1发生口角后到王某1家敲门欲和王某1家人理论,但王某1家无人开门,李某正欲离开时与闻讯赶来的王某1的爷爷王某2发生争执并撕扯,李某用脚踹王某2胸部,不久王某2死亡。经尸体检验:王某2尸体左侧鼻腔出血、右手食指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均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王某2生前患有脂肪心、冠心病,其系因脂肪心破裂而死亡,外伤、剧烈动动、情绪激动等因素可致脂肪心破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1年12月19日晚上和贾庆新喝酒了。在贾某4家小卖部和王某1闹了点纠纷,就想把王某1他爸爸王某5喊出来说道这事。在王某1家敲了一会门也不开,从王某1家大门口离开以后,王某1的爷爷王某2打着手电从胡同出来,王某2过来后就朝这边冲过来,李某1抱着王某2,双方都有人拉着,王某2还想往这边冲,因为有人拦着,也没冲过来,后来王某2怎么死的不清楚。
2、证人李某1的证言:那天晚上11点多的时候,李某打电话说和王某1打架了,说找王某1去,王某1家的大铁门插着了,没人开门,就往回走。走到正街李某3家正房东北上时看见王某2,王某2低着头就朝李某的怀里面撞,赶紧抱住了王某2,他的弟弟王某3也在旁边,王某6也在旁边了,抱着王某2大约有五、六分钟的时间,王某2还使劲往前撞,松开了王某2后,王某2就就奔着李某过去,看见李某栽歪了一下,王某2是不是和李某接触上了讲不好,开始王某2的劲头还挺大,抱着抱着,就觉得王某2劲头没有这么大了,并且往下坠,慢慢地坐在了地上,王某2家的人们就开始给他找药,并且做人工呼吸,后来120车就来了。
3、证人孙某的证言:那天王某2在家看电视接了贾某1打来的电话,是李某和王某1打架了,王某2说:咱快走,别让他们打热闹了"。过去后看见李某站在李某3家东北墙角的地方,李某的媳妇嘴里骂着街,李某骂了句后朝王某2打了两拳,他就躺在了地上,李某过去就朝王某2身上踹了一脚。踹完以后就听见老伴"哎哟"了一声,李某1过来把王某2给扶起来了,王某3也扶着,王某2说了一句:世和呀,我受气了,李某打我了",走了几步后,王某2就坐着倚着李某1他们就瘫坐在了地上,喘了几口大气,并且气力越来越小。
4、证人王某3的证言:以前因为怕得罪李某,没说实话。王某2和李某发生争吵后,在李某3家房子东北角那看见王某2头朝北侧躺在地上,李某脸朝北侧,抬起右脚朝王某2踹了一脚,听见王某2"哎哟"了一声,当时李某用脚踹了王某2胸口位置,王某2说:"李某打我了"。王某2就往下坠身子。
5、证人王某1的证言:在贾某3家小卖部的押宝机上玩时,李某骂街就推了他一把,李某坐在凳子上摔倒在地上了,两个人就撕落起来了,后来贾某3等人就给拉开了,回家后刚插上门听见有人敲门,李某又来家打架了,也没有给他开门,大概在晚上十点的时候,大门又响了,贾某1说王某2和李某撕落了,人已经不行了。过了大约20分钟,120来了给爷爷做了按压,并且量了心电图,大夫检查完后说人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了。
6、证人贾某1的证言:原来讲的有遗漏的地方,当时不想把事弄大了,现在总觉得不讲出来对不起死去的王某2。当天晚上,李某来王某1家砸门,就给王某2和王某3分别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儿,听见外边有人嚷嚷,走到离李某3家正房的东北角那块二十米左右的时候,看见李某和王某2两个人正扑楞着,两个人撕落在一块,王某2栽坐在地上,王某3在王某2后面抱着。王某2不会讲话了,就让人把王某2放倒在地上,用手在王某2的胸口上呼啦了几下,看着用力不大,然后做人呼吸。
7、证人贾某2的证言:那天晚上9点多,在离李某3家房后面十来米的时候,听见有几声"噼啪"的拳头巴掌打在人身上的声音,听见有人"哎哟"一声,看见王某2脸朝南站着,王某3在他左侧扶着他胳膊,李某的儿子在后面抱着王某2,王某2说:'你爸爸可打我了'。王某2喘大气,并慢慢地往下沉慢慢地坐下了,后来120来了,抢救了一会宣布人已经死亡了。在120来的时候,看见王某2的鼻孔往外流血,
8、证人王某4的证言:没看见王某2身上有明显的外伤,他左鼻孔这有少量的血,给做人工呼吸之前有人给擦掉了。后来120大夫来说已经死了时间不短了,没办法再救治了。听王某3说来了后听王某2说:"李某打我了",看见李某的孩子李某1在旁边扶着我哥哥的腿了。
9、证人王某5的证言与王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实王某2身体不错,但是心脏不太好,不发病的时候能干活。
10、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李某1的证言基本一致。
11、证人王某7的证言:父亲出事的时候不在村上,再回村上的时候是10多点了,父亲已经死亡后被抬回家了。回家后看见父亲左鼻孔流血了,右手手背上有一小块青的地方,并且有一点破皮的地方。
12、证人贾某3的证言:李某与王某2朝一块冲,具体两个人是否接触上记不好了。后来嚷嚷了一段时间,把李某拉回家了。从他家出来后,王某2坐地上了。
13、证人贾某4的证言:李某和王某2嚷的挺厉害,当时并没有看见他们打一块,当时我听王某2嚷"李某打我了"之类的话。
14、证人马某的证言: 看见李某3家房北面发现有不少人,王某3和李某的儿子李某1在王某2旁边,当时王某2脸朝东坐在宅基坡上正在喘大气。第二天早晨说听王某2已经死了。王某2今年七十多岁,听说心脏有点问题。
15、证人李某3的证言:听见王某5家大门响,隔着街道看见敲门的是李某,他儿子李某1也在场,但没看有人开门。后来听外面有人嚷嚷,再出来时王某2就不行了。
16、证人贾某5的证言:贾某1打电话说到李某3家房后面来有急事。到之后看见王某2在地上冲东坐着,他大儿媳妇王增运在后面给扶着,给王某2把脉,发现没脉博了,又给他试呼吸也没呼吸了。赶快联系120,过了十多分钟,120来了,大夫给做了人工呼吸,心脏按压,心电图,发现没有生命迹象了。当时发现王某2的鼻子上有血,其它地方因为天黑也没发现有什么体表伤。
17、证人贾某6的证言:去的时候李某已经走了。王某2已经没有呼吸了。晚上听说王某2就死了。
18、证人李某2的证言:12月9日晚上我们急诊接电话后去了黄建铺乡建庄村,当时病人王某2在东西街南侧的土坡上躺着,还有人给连续地按压胸部,我们就检查王某2的生病体征后,凭我们的经验判断,病人早已死亡,没有急救必要了。当时天太黑,没注意王某2身上是否有伤。
19、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根据案情及检验所见:1、死者王某2尸体左侧鼻腔出血、右手食指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均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2、王某2尸体心脏右室壁广泛脂肪、右心室脂肪浸润达心内膜下、冠状动脉硬化II-IV级,灶性心肌张维化,说明死者王某2生前患脂肪心、冠心病。3、死者王某2尸体心血、肝脏及胃内容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碱性安眠药、毒鼠强成分,可排除王某2系因上述毒物中毒死亡。4、王某2尸体心脏右心室壁近心尖处破裂、破裂口周围出血、心包腔内大量血性液体。结合以上分析及案性,分析死者王某2系因脂肪心破裂而死亡,外伤、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因素可致脂肪心破裂。
鉴定意见:综上所述,死者王某2系因脂肪心破裂而死亡,外伤、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因素可致脂肪心破裂。
20、沧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所送检的王某2的心血、胃内容、肝脏中均未检出常见碱性安眠药、有机磷农药、毒鼠强。
21、现场勘检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22、沧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院前急救病历证实,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120急救车到后,经检查王某2已经死亡的事实。
23、沧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李某与李某系同一人;王某3与王世合及王世河系同一人。
24、户籍证明信:证实了李某的基本情况。
25、沧县黄递铺乡建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王某5、王金华、王某7、王金星与被害人王某2系亲属关系。
26、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王某5、王金华、王某7、王金星撤回起诉的事实。
(三)一审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某由于过失致被害人王某2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老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提出没有打受害人的辩解,经查,有证人孙某、王某3、贾某1、贾某2的证言;沧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与王某2发生争执后,两人撕落在一起的事实。故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四)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
三、二审诉辩主张
抗诉机关撤回抗诉。
上诉人李某辩称,虽然其和王某2有过相互对骂行为,但王某2的死亡是其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二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予确认。
五、二审裁判理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2同村居住,彼此非常熟悉,对于王某2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应该有所了解,在与王某2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对可能发生这种严重后果应该能够预见,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王志杰因脂肪心破裂而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意外事件。故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六、二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二、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王某2发生争执,并将王某2殴打,造成王某2死亡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与王某2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一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结合事件的起因、经过、被害人的体质等方面进一步的分析。
(一)被害人的体质。被害人王某2(73岁)的鉴定结论论证为,1、死者王某2尸体左侧鼻腔出血、右手食指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左侧2-7前肋骨骨折,右侧前肋骨骨折),均系钝性外力左右所致。2、死者王某2生前患脂肪心、冠心病。鉴定意见为:王某2系因脂肪心破裂而死亡。外伤、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因素可致脂肪心破裂。
(二)纠纷的起因、过程。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孙子理论,而被害人上去劝阻,防止事态恶化,因此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纠纷。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踹了被害人胸部一脚,被人拉着走了几步瘫坐在地上。
(三)当时的环境。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纠纷,被害人是被别人抱着与被告人分开的,被害人瘫坐地上后,有人对其进行了人工呼吸。
结合被告人李某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理由为,第一,从被害人的鉴定结论可知,外伤、剧烈运动、情绪激动等因素可致脂肪心破裂,外伤只是致使死亡的条件之一,在与被告人发生纠纷的过程中,会产生情绪激动的情况,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条件;第二,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原因不能排除救助人员等原因造成;第三,被告人踹被害人的行为是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第四,被害人年龄73岁,被告人踹被害人时,应当能够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经受不了如此打击的后果。
(孙树宝)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被害人同村居住,彼此熟悉,对于被害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对可能发生这种严重后果应该能够预见,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被害人因脂肪心破裂而死亡,其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