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不作为犯罪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4)汇刑初字第1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左翠莲 单位: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胡某在与被害人陈某争执的过程中将陈某甩入河中,导致陈某溺水死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辩护人则认为陈某是在双方推搡的过程中不慎滑入河中的,胡某先行行为决定了他对陈某具有实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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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4)汇刑初字第199号。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月强、代理检察员唐琴凤。
被告人:胡某,又名胡某1,男,30岁,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4年4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夏永清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红源;审判员:康英;代理审判员:王卫民
6.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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