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7)湖刑初字第2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洲 单位:
1.关于本案的定性
行为人乔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一起意外事件?合议庭认为,区分这两种情况的主要依据是判断行为人乔某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其在行为过程中是否已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有多种情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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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7)湖刑初字第264号判决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文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66年3月1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汉族。被害人刘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汉族,被害人刘某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瑛福建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贵州省赤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市湖里区兴源注塑厂员工。因本案于200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晓勇、李太贵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洲;人民陪审员:林章程曾焕生
6.审结时间:20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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