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宣告无罪案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5)刑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鹏 单位: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合议过程中,无论是对定性问题还是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都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行为人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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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5)刑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北京市人,无业,系被害人张某1之子。
诉讼代理人:杜洵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周某),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无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4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11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茂华北京市逸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秋阳;审判员:刘玲玲;代理审判员:喻晓敏
6.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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