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计魁
被告人孙某,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市旅游商品公司职员,住本市西城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忠,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诉辨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3年10月21日21时许,在其住地本市西城区X号楼X门X号内,酒后故意将自家煤气灶的天然气管拔出使天然气泄漏意图自杀,后民警到达现场配合消防官兵疏散楼内人员,破拆护栏进入其家中将危险排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审查的事实及证据
2013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本市西城区X号楼X门X号内,酒后故意将其住处灶台的天然气管拔出,使天然气泄漏,意图自杀。后被告人孙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配合消防官兵疏散楼内居民,并破拆护栏进入其家中将危险排除。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孙某被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孙某是其丈夫。2013年10月21日20时许,孙某在西城区槐柏树街南里5号楼3门101的家中喝酒,因孙某老骂骂咧咧,其就回自己妈妈家了。当日21时50分,孙某打来电话,其没接,后将手机关机。23时50分,其二哥打来电话说孙某在家出事,让其赶紧回去。其后又接到其子孙博洋的电话,说孙某已经开了煤气,要自杀。其就赶紧打车回家,在楼门口遇到警察和已被疏散的很多邻居。后其回到家,看到家中有三四个警察,门窗全部敞开,阳台和小屋的窗户护栏三四节被撬开了,家中有煤气味道。家中煤气管道已经被接好,孙某躺在床上,穿着秋裤秋衣,盖着被子,没睁眼,也没说话,警察叮嘱了几句就离开了,他们就睡了。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槐柏树南里居委会主任。2013年10月21日22时许,其接到派出所电话,得知槐柏树南里5号楼3门101号有人开燃气自杀,就赶紧来到5号楼下。当时其感觉有特别大的燃气味道,民警和消防员都在5号楼3门周围开展工作,现场周边有警戒带。其试图联系5号楼3门101号的家属,但他们家属的手机都处于关机的状态。因为燃气泄漏害怕发生危险,其和民警将5号楼2门、3门、4门的居民都进行了疏散。当时现场燃气浓度特别大,民警又联系了燃气公司的人员,燃气公司的人员到现场后,将燃气的总闸断开,对现场燃气浓度进行了测试,发现北侧浓度较大,于是消防员从101号的南侧破窗进入该号房间,消防员进到屋内,从房间内侧把门打开,民警和燃气公司的人员都进到房间里。后事情就结束了。
3、证人张某某1证言证实:其是槐柏树街南里5号楼的居民。2013年10月21日23时许,其正睡觉时,社区居委会的耿某和李某某敲门,大声说有危险,别在屋里待着了。其就起床下楼了,下楼后看见很多人,大多数是周边被疏散的居民,还有救护车、警察。他们在外待了大约一个小时后,警察才让居民各自返回家中。后邻居们相互打听,才知道5号楼3门101号有人想自杀,将煤气管拽断了,发生了煤气泄漏,害怕引起火灾,警察和居委会的人才组织居民疏散。
4、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其是西城公安分局广内派出所的民警。2013年10月21时21时许,其所接110报警,称槐柏树南里5号楼3门101号有人打开燃气开关,要自杀。接报后,其立刻赶至现场,在现场闻到了很重的燃气味道,敲101的房门也没有人开门。随即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其找到并关闭了该楼燃气总闸,后其和居委会的人一起通知附近居民疏散。消防官兵将3门101号房间北侧的窗户打开,打算破窗而入,但打开窗户后发现屋内燃气味道很重,就没有进入房间,燃气公司的同志赶到现场,用仪器检测了屋内的燃气浓度后,他们又来到101号房间南侧,破开了南侧的窗户,使屋内能够南北通风,在感觉房间内的燃气散尽时,消防官兵进到屋内,将101号房间门打开。其和燃气公司的人就进到了101号房间,在屋内他们看见有一名男子正躺在南侧的卧室里,叫这名男子,这名男子也不理人。其在厨房看到与燃气管道相连的塑料管被拔掉了,使得燃气泄漏了。之后燃气公司的同志和消防官兵对屋内燃气浓度进行了测量,在确保安全后,他们和居民才回去。经过核实,在101号想要自杀的男子叫孙某。当晚被疏散的居民是住在5号楼2、3、4单元的,总共有五六十户。
5、证人高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广安门消防中队的消防员。2013年10月21日22时许,其中队接报警得知在西城区槐柏树街5号楼3单元101室有一男子自称打开天然气要自杀。其和另外14名消防员一起出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101室门是锁着的,他们就把窗子给破拆了,当时天然气味道特别大,其进入101室,看见一名中年男子躺在床上盖着被子,其就把101室的房门打开,民警和燃气公司的人都进来了。后他们确认没危险了就撤离现场了。高某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孙某就是拔出天然气管,扬言自杀的男子。
6、证人张某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北京市燃气集团第一分公司的维修工。2013年10月21日23时许,其接到单位的指令,称西城区槐柏树南里5号楼101号有用户泄漏天然气。其遂赶到现场,当时消防员、民警都在现场,楼下还有很多周围被疏散出来的居民。其到现场时燃气总阀门已经关闭,消防员已经将101号住户的北侧窗户打开。消防员说屋里燃气味比较大,就没有从北侧进入房间,消防员绕到房屋的南侧,破窗进入后,消防员把房屋门打开,他们进到屋里。这个住户是一个男子,该男子一直躺在床上,不理人,其进到该住户的厨房,看到灶前软管与管道相连处被拔开了,其就把软管接回管道上,并把节门关上。其完成任务就回去了。居民家灶前软管被拔开,如果不关闸门,燃气就会泄漏,燃气泄漏到一定浓度,容易造成爆燃或爆炸,比较危险。张某某2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孙某就是101号拔出软管,扬言要自杀的男子。
7、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孙某诊断为癫痫,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现场照片一组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
9、110接处警记录证实,被告人孙某报110称将天然气打开,想自杀。
10、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内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10月21日,孙某将家中的天然气管拔出,并报警称要自杀,民警到达现场,配合消防官兵疏散楼内人群,破拆窗户进入卧室,将孙某救出,当天因孙某身体情况不适宜羁押,民警现场告知杨某某,等孙某醒后通知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10月22日,因孙某以单位有事为由拒绝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携带传唤证到孙某单位将其传唤归案。
11、被告人孙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孙某年龄、户籍地、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基本情况。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解说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争议问题是,被告人孙某在拔掉天然气管,造成天然气泄露之后,曾主动拨动110报警电话,归案后也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了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虽主动报警,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的结果发生,从自首的立法本意来讲,不应认定自首。
笔者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应认定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孙某酒后心情郁闷,就拔掉住处的天然气管,使天然气泄露,意欲通过这种方式自杀,其拨打110电话时,告知对方自己打开了天然气,要自杀,之后没有再采取其他措施,而是直接上床睡觉。民警赶到现场时,其仍在睡觉,民警叫门没有反应,迫使民警通过窗户破窗进入居室,才将天然气阀门关闭,避免了危害后果的发生。民警让孙某第二天到公安机关,但孙某没有主动前往,而是民警在第二天从其单位将其传唤走的。从整个过程来看孙某报警的目的是想让人知道他要自杀,而没有主动投案的意识,没有想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否则他就不会将门反锁,民警反复叫门都不开,因此,孙某这一拨打110电话的行为并不具有投案的自动性、主动性。法律规定的自首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另一方面使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这两个方面既是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也是设立自首制度的根据。孙某的行为不符合立法本意,不能机械地认为其拨打了110电话,到案后也承认,就认定自首,而忽略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是否真的具有自首中要求的投案的自动性、主动性。
(喻晓敏)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的自首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另一方面使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这两个方面既是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也是设立自首制度的根据。虽主动报警,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的结果发生,从自首的立法本意来讲,不应认定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