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首;自动投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旅游商品公司

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4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建忠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争议问题是,被告人孙某在拔掉天然气管,造成天然气泄露之后,曾主动拨动110报警电话,归案后也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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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计魁
被告人孙某,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市旅游商品公司职员,住本市西城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忠,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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