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中宏基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7)石刑初字第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跃增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理由为:王某和李某先后被杨某等人殴打是事实,但该事实与王某最后踹倒李某致其重伤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从犯罪构成角度出发,王某踹李某一脚系故意而为,导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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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7)石刑初字第25号判决书。
2.案由:过失致人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程。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1月2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北京中宏基建筑有限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08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8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久成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跃增;人民陪审员:陈凤琴孙秀芝
6.审结时间:200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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