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厦门市富成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工伤;举证责任了;劳动者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5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核心是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能否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请求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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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民初字第1426号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1540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
原告:包某1,男,汉族,2006年8月2日出生。
原告:包某2,女,汉族,2009年7月18日出生。
原告包某1、包某2法定代理人:刘某,自然情况如上,系包某1、包某2的母亲。
原告:包某3,男,汉族,1954年1月12日出生。
原告:陈某,女,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厦门市富成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坤,执行董事。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姚亮、人民陪审员倪五洲曾焕生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柯雅玲、代理审判员黄宏亮李向阳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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