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受贿、帮助伪造证据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刑终字第2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5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闵振华 单位:
1.王某利用担任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书记员的职务便利,收受涉案当事人为表示感谢而赠送的价额较大的物品,并以装修房屋为名又向该当事人索取钱款,已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定罪。因有索贿情节,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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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2001)汇刑初字第81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刑终字第273号。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宗德钧。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70年9月23日生,出生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2000年6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蒋德彬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胡其明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金;审判员:陆红源;代理审判员:康英。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维嘉;审判员:龚浩南;代理审判员:沈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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