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请求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雪人企业发展公司

上海中兴无线电厂

上海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4)黄行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卫民 单位:
1.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本案是一起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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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4)黄行初字第24号。
2.案由: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韩某,女,30岁,汉族,山东省高密县人,上海雪人企业发展公司工人。
委托代理人:高某,系原告母亲,52岁,蒙族,江苏省镇江市人,上海中兴无线电厂退休工人。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房某,女,上海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卫民;审判员:周奇潘家祥
6.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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