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交通部广东省汕头港公安局收容审查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沪兴五金电器经营部

上海市机电设备公司电器配电分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4)黄法行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胡玉麟 单位:
1.被告不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这是法律对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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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4)黄法行字第41号。
2.案由:不服收容审查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45岁,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原系上海市沪兴五金电器经营部经理,诉讼时任上海建生企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屠某(系黄某之妻),女,41岁,上海市机电设备公司电器配电分公司工作;刘道荣,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部广东省汕头港公安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生;审判员:周奇胡玉麟
6.审结时间:199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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